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实践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问题很多,如鉴定机构的资质及能力、司法鉴定报告问题、鉴定实施过程中的事项等等。 这么问题经常成为法庭上就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争议焦点,本文就此述之。

鉴定机构的资质与能力

目前,原建设工程类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已取消,取而代之的有《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验机构认可证书(注:CNAS)》《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及地方备案证书(如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证书》等。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表所示: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建设工程行业规定
管理部门司法局地方建设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交通部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委托单位/服务单位司法仲裁机关质检站/建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单位
资质要求司法鉴定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资质认定授权证书(CAL),检验机构认可证书(CNAS),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证书
强制要求司法鉴定许可证(已取消,改为入库)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从上图可知,实践中存在计量认证(CMA)、审查认可(CAL)和实验室认可(CNAS)几种类别。这些类别区别是很明显的,但都受《计量法》的约束。《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前述三者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类别计量认证(CMA)审查认可(CAL)实验室认可(CNAS)
目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评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评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评定
法律依据《计量法》22条《标准化法》19条、《产品质量法》19条GB/T27025-2008(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05)
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评定评审准则》修改采用ISO/IEC17025:200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修改采用ISO/IEC17025:2005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05)
性质强制强制自愿
评审对象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第三方检测/校准实验室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贪污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社会各界第一、二、三方检测/校准实验室
类型国家和省两级认定国家和省两级认定国家实验室认可
实施机构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及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及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考核内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9个要素),比实验室认可增加了19条特殊要求(修改采用ISO/IEC17025:200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9个要素),比实验室认可增加了19条特殊要求(修改采用ISO/IEC17025:2005)公正性和技术能力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05)(25个要素)
考核结果发证书,使用CMA标志发证书,使用CAL标志发证书,使用CNAS标志
使用范围及特点在通过认定的范围内,可提供公正数据,国内通用。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国内有效。(通用)国际通常做法,CNAS已与亚太地区实验室认可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签订了互认协议(APLAC-MRA),但不能取代审查认可和资质。(认定)

另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对检测的产品和类别、检测项目、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及限制范围或说明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并不是取得该证书后什么业务都可以做。

司法鉴定结论(报告)的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修改前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质量检测方案:抽取几个样本后得出抽检样本质量不合格,既得出抽检样本不合格=检验批不合格=整栋楼不合格的结论,这是错误的。

质量检测中,检验批怎么划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是有规定的,检验批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检验批中受检构件的数量和其中不符合构件数量应按本标准表3.4.5-1进行检验批符合性判定;2对于判定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宜细分检验批后重新检测或进行全数检测。3当不能进行重新检测或全数检测时,可建议采用最不利检测值进行结构性能评定。

实践中也常出现,只要检测不合格,就必须加固。这也是不对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6条规定,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第1.0.3条规定,混凝土加固彰,应根据建筑物的各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进行可靠性鉴定。

鉴定实施过程中的事项

1.鉴定(检测)方法的选取。实务中主要有直接检测法、间接检测法-推定,另外还存在鉴定的标准选择问题,地方标准通常优于国家标准(如回弹)。同时检验数量是采用抽样、全检,这些也需要明确。如果采用自行杆塔中引进的检测方法,需要在方案中说明,并提供检测细则。即该办法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应具有工程检测实践经验,该方法也应事先与已有成熟方法进行比对实验,该方法的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

工程上的鉴定类型很多,但结构工程质量领先于其它专业。结构工程质量主要检测内容及方法如下表所示:

结构工程质量主要检测内容及方法
结构工程质量主要检测内容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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