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虹市首富》著作权纠纷 — 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
2018年电影《西虹市首富》上映。2019年,编剧王倩认为该电影抄袭自其创作的剧本《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故以《西虹市首富》的出品方、编剧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倩起诉称,其曾将其创作的剧本通过微信发给被上诉人之一林炳宝,而《西虹市首富》在人物设定、特殊事件、特殊场景以及结局的反转剧情等方面上与其创作的剧本存在大量的近似。这些设定应当被视为王倩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表达层面的相似。故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出品方、编剧等更正署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启示
1.上述案件裁判明确了“接触”要件对判断抄袭的作用。“接触可能性”会对“实质性相似”程度产生影响。即当“接触”的概率较高,法院在认定抄袭时,对作品内容相似的程序要求相对较低;当“接触”的概率较低时,刚需要证明作品内容高度相似,或存在无法解释的相同独特性表达甚至相同的错误等情形,才足以推定抄袭行为的存在。
2.上述案件着重分析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划分。影视作品或剧本等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场景、情节以及基于故事发展逻辑和布局形成的整体创作元素,往往处理思想和表达之间。一般来说,越概括、越抽象的部分越接近于思想,而越具体、越富有独创性的部分更靠近表达。
3.进一步明确了“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的综合认定规则。在被告接触原告作品概率较低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实质性相似,需要达到较高的证明程度,否则抄袭的主张不能成立。除非内容的相似程度已到达难以合理解释的程序,从而能反向推定接触概率较高。
《我的团长我的团》著作权纠纷 — 信息网络传播权
西安佳韵社公司享有电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箫明公司在其运营的“飞幕”APP听音识剧功能中,按照1分钟长度将涉案电视剧进行剪辑,并再次上传至服务器中。“飞幕”APP利用AI音源智能识别系统识别对应影视片段声音,从存储的地方抓取对应的1分钟片段进行播放,并且可供用户随意剪辑。佳 韵社公司主张箫明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未经授权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请求法院判令箫明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合理支出等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箫明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佳韵社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佳韵社公司诉讼请求。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该案中的启示
1.上述案件明晰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传播行为,上传仅是进行了复制,而不是完整的传播行为,因此上传行为并不是识别分割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唯一依据。如果行为人在后续的传播过程中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和传播设置了限制,从而使得作品无法处于“被获得”的状态,即使在服务吕上已经完整上传了涉案作品,仍然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
2.涉案作品虽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中,但因时长等限制措施并未使得作品处理“被获得”的状态,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飞幕”APP通过选择、编辑、整理等方式使得已上传的视频片段能够展现完整剧情情节和实质性地再现作品,从而不足以证明对涉案作品产生了实质性的替代效果以致损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