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和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均规定了杂技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项对杂技艺术作品的含义作了规定,指出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很罕见,据称,《俏花旦—集体空竹》系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
基本案情
中国杂技团是《俏花旦—集体空竹》杂技节目的权利人,该杂技分别在2004年武汉光谷国际杂技艺术节、2005年2月法国公演、2007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演出、2013年在第三十七届摩纳哥蒙特卡罗国际马戏节演出,并多次获得国内外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7年1月17日,建安区电视台举办2017年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建安区电视台与张硕杂技团签订了《商业演出合同》,约定建安区电视台邀请张硕杂技团演出杂技《俏花旦》。张硕杂技团排练并表演了杂技节目《俏花旦》,建安区电视台将包含涉案侵权杂技节目《俏花旦》的2017年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拍摄成类电作品在其电视台播出,并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 事情“映像许昌”上传播放了2017年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
对于此案,一审法院认为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构成杂技作品,《俏花旦》的部分核心表达与《俏花旦—集体空竹》构成实质性相似,张硕杂技团、建安区电视台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维持维持原判。详细内容可查阅:(2017)京0102民初14340号(一审)、(2019)京73民终2823号(二审)。
杂技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特点
1.杂技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主要体现为动作编排设计。杂技作品以动作、技巧作为基本的展现元素,但杂技作品并不保护技巧本身,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连贯动作的编排设计。根据基础动作可以形成多个组合动作,创作者在动作的选择、编排上存在较大的个性化空间。杂技作品所保护的动作编排设计应具有艺术性,达到一定的独创性高度。如果仅仅是公人领域常规动作的简单组合,重复,将导致创造性不足,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杂技作品与舞蹈作品的区分与融合。杂技作品中的动作突出强调技巧性,通过高难度的、普通人难以掌握的身体或道具控制来实现,一般公众可以认知到这类动作属于杂技中的特定门类。舞蹈作品中的动作往往是用于传情达意、塑造角色的有节奏的肢体语言,常配合音乐进行表演,相较于前者对技巧、难度的重视,其更注重情感表现乃至角色塑造。
3.许多杂技节目吸收舞蹈元素进行动作设计和编排,相应舞蹈动作往往与杂技动作融为一体。应当以主要表达所属类型办公室作品类型。如果杂技动作编排设计属于独创性表达的核心内容,可整体作为杂技作品保护,无需将难以分割的舞蹈动作设计予以剔除。
4.杂技中的配乐、服装设计不应纳入杂技作品的保护范围。杂技作品是“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因此即使杂技节目中配乐构成音乐作品,服装设计构成美术作品,其不属于杂技作品的组成部分,不能将之纳入杂技作品的内容予以保护,而应作为不同类型作品分别独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