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著作权法》关于表演者及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

2020年《著作权法》与2010年著作权法在表演者的规定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其中包括表演者的主体、职务表演、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和表演者财产权的规定内容。另一方面,新《著作权法》将对判定侵权认定中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更改为权利管理信息。实务中同时涉及表演者及权利管理信息的案件有代表性的案件是《窝头会馆》著作权纠纷案,案件详情可查阅(2019)京0491民初32469号和(2021)京73民终1723号。

2010年《著作权法》关于表演者的规定

201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项指出: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国际条约关于表演者的规定

《罗马公约》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规定,表演者是演员、歌唱者、演奏者、舞蹈者和其他演出、歌唱、讲述、朗诵、演奏、诠释或者以另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或民间文艺表达形式的人员。2020年4月28日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规定,表演者的规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2020年《著作权法》关于表演者的规定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条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比新旧《著作权法》关于表演者的规定

1.表演者主体。201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主体是演员和演出单位,202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主体是演员。

2.职务表演。2010年《著作权法》对职务表演无规定,202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表演是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表演任务进行的表演。

3.表演者的精神权利。201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精神权利由演员和演出单位享有,202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精神权利只有作为自然人的演员享有。

4.表演者财产权。201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财产权由演员和演出单位享有,202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财产权区分处理:存在职务表演的由演员和演出单位约定,约定不明的,由演出单位享有。

权利管理信息国际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作品的任何权利人的电子信息,或者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例如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出版社的名称、许可证费用和许可条件等。这些信息通常在作品传播时附着于作品及其复制品,且具有可供公众感知的特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规定,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识别表演者、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对表演或录音制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信息,或者有关使用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代码,各项信息均附着于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向公众出现。

新旧《著作权法》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

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202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从条文很容易看出,新法使用的术语是权利管理信息,旧法使用的是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含义时行了明确。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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