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不仅规定了在商品上使用商标和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还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的行为,对三种侵犯商标知识产权类的犯罪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条文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历史背景
1979年刑法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没有专门规定,其行为包含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中。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笔者注:现已失效),其中第二条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这一规定修改后纳入刑法。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具体规定了法定刑。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条进行了修正,对刑罚作了适当提高。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认定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的“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