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客观上使用大量伪劣商品进入消费市场,对同类产品造成巨大冲击,客观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条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历史背景

1979刑法仅规定了对工商企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没有规定。随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日益严重,也为了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笔者注:现已失效),其中第一条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了作了具体规定。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该条第二款的内容修改后纳入刑法。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条进行了修正,一是将“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并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情形,二是对刑罚作了适当提高。

“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司法认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数额巨大”是指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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