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性质与合同中不予动态调整的材料单价

项目背景

某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采用2010版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采用11%(《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施工期间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了二次,分别为2018年4月的11%到10%,2019年4月的10%到9%,材料增值税税率也调整了二次,分别为17%到16%,16%到13%。

主要合同条款

1.本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的方式进行发包;除风险调整范围外,签约合同价不再调整。签约合同价包括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其中设计费以中标价格为准,不再因任何因素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在风险范围以外进行合同价格调整。

2.总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和法律变化引起调整外,均不做调整。

3.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已自行考虑在合同总价中。

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根据专用条款相应规定进行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材料动态管理办法:水泥、钢材、商品砼、电线、电缆允许动态调整,其余材料不予动态调整。);法律变化引起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争议焦点

1.建设单位意见

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增值税税率调整属于法律调整,因此应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方法:按增值税税率调整时间结点,分阶段调整合同价格。

2.施工单位意见

(1)认为增值税税率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不属于法律调整,不应调整合同总价。

(2)即使属于法律调整,在按增值税税率调整时间结点,分阶段调整合同价格的同时还应分阶段调整原合同中不予动态调整的材料单价(由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引起的除税价调整)。

调整方法按《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 号)第一条第3点规定执行(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1.02),也就是不不予动态调整的材料除税价在投标基期的基础上乘以调整系数1.02,作为由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引起的材料除税价调整。

引申问题

上述背景介绍,引申出两个问题供同行思考(点击查阅: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调整建设工程计价的三个文件):

1.增值税税率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还是法律调整?

2.对于合同中不予动态调整的材料单价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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