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损失的范围和工期顺延的认定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基于此,工期问题至少包含两个问题:一是工期损失的范围;二是工期顺延的认定。笔者在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期限外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处理工程质量鉴定期间能否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两篇博文中阐述了施工总承包环境下的工期顺延问题,可以参阅。

工期损失的范围

工期损失的范围即造成工期损失后可以计算工期损失的赔偿范围,计算工期延误相关的损失范围和数额通主要是基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第五百八十四条的损害赔偿范围等的规定。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计算范围。与施工总承包不同的是,工程总承包包含的设计或/和采购阶段,而施工总承包的损失主要在施工阶段,工程总承包的损害不仅包括设计,也包括采购。《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及第八百零五条分别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所应承担的责任。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计算范围。《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当事人能够主张的范围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主张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的,也有主张通过资产评估和价格鉴定等财务类手段确定的。笔者认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结果通常是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形式处理,发包人需要特别在合同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且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发包人在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时,需要结合生产损失、市场占有率降低、管理费增加、融资成本增加、投资回收期延长等等情况综合考虑。

当然,不管是因发包人原因还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计算范围,都应当坚持有约从约,无约时从法定的原则处理。

工期顺延的认定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8.7.1条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六种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六种情况分别是:(1)构成变更;(2)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3)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造成的延误;(4)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8.7.2条规定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对于上述两种因为是示范文本的规定,通常情况不会产生争议。但也存在值得讨论的问题,一是发包人所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全或错误,承包人负有核实义务而未核实情况下造成的工期是否能够顺延;二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错误材料批准后,因该错误材料造成工期延误的是否能够顺延。

作为一个合格的总承包商,其具备设计、采购和施工能力,对于《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有一定的鉴别能力。笔者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对其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存在错误的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是否要对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两文中指出了承包人应当承担重大缺陷报告义务及表面检查义务。因此,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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