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及审理路径

全国著作权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5618件,审结524387件。地方各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43326件,其中著作权案件313497件,占比为70.7%。另外,网络著作权案件在著作权案件中占比超过70%,在全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占比超过一半。

结合全国著作权案件基本情况分析可知,实践中的著作权案件纠纷有四大特点:一是数量大,二是串案多,三是调撤率高,四是常规案件居多,新类型案件少。新类型案件的“新”表现为客体新(如短视频、直播画面等是否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行为新(定向链接、云存储、技术保护等)、取证方式新(时间戳、区块链等)、审理方式新(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目前“新”类型的案件主要集中于网络版权领域。

著作权区别与专利权、商标权的特点

第一,著作权权利产生具有自动性,其不依特定机关及特定程序而产生。第二,作者身份认定的推定性,即如无相反证据,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第三,客体利用的广泛性,不需要技术门槛也不需要资料门槛。第四,保护深度的浅层性,专注与思想与表达。第五,权利内容的复杂性和受限性,其具有多处类型的著作权项,还包括多种类型的邻接权,还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权利限制。第六,客体范围和权利内容的与时俱进性,其与新技术、新经营模式伴随发展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路径

著作权侵权纠纷司法审理路径通常是五步法:即作品、权属、侵权、抗辩、责任,具体的可以拆分成以下8项内容:

第一,确定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及被诉侵权客体。

第二,审查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是否著作权法保护。如外国人作品或未经行政审批进入我国的境外作品等。

第三,审查原告是否为著作权人。这里可能存在共同权利人或著作权协会等权利人。

第四,审查被告是否为被诉行为的主体。

第五,审查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关键问题)。这里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和涉及的权项,二是比对问题,司法实践中常采用实质相似+接触,接触具有可推定性,如公开发表或参加会议等。

第六,审查被告的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这里的正当理由通常有三个方面,一是取得许可,这是程序问题中解决,二是合理使用,其具有开放性,三是法定许可,其具有封闭性。

第七,审查被告是否具有其它抗辩权。这条主要针对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处理,如存在没有过错(网络技术服务商避风港)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信息网络传播的起算点)

第八,当事人责任承担问题。如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停止侵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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