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模式通常至少包括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两部分,相应的就可以存在设计质量责任和施工质量责任的问题。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任务,但是如果发包人存在过错,导致工程存在设计质量或施工质量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承担的设计质量责任
与施工总承包合同设计和施工分离形式不同的是,工程总承包往往是设计施工一体发包的。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2020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笔者在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一文中有较详细的阐述。
工程总承包合同因为设计也是承包人的义务,因此无法直接参照《2020司法解释》的规定操作。但是,承包人开展设计工作的前提是存在完整、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水文气象资料、项目相关的数据等等,这些资料通常是由发包人提供,如果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存在错误,导致承包人设计文件出现缺陷的,发包人通常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设计质量缺陷的问题分两个层面讨论较为合理:一是人为因素,二是非人为因素。非人为因素如法律法规变化、不可抗力、环境等变化导致的设计文件出错,如果发承包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的,按照行业惯例通常由发包人承担。对于人为因素,如发包人错误指示、指令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设计任务另行发包的情况下,通常也是由发包人承担设计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的,承包人在具备能力的情况下复述,承包人对此设计质量缺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承担的施工质量责任
与施工总承包相似,施工质量通常情况下是总承包人的责任。如上述《2020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所述,如果发包人对施工质量缺陷责任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提供或指定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应的质量标准。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过程的材料、机械和设备通常是由承包人自主采购,如发包人对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参数等进行干涉,以至于验收无法达到《发包人要求》或导致相应的材料、设备无法发挥相应的性能的,发包人对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该过错按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无法满足合同要求的过错,另一种是无法满足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过错,因过错导致的后果完全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2.单独指定分包时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来讲,工程分包通常是总承包单位进行的,但实践中却存在大量的发包人指定分包或单独分包,往往把一部分有利润的工程进行分包,此时如果因分包工程出现施工质量缺陷的,发包人显然存在过错。《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对建筑分包都有明确的规定,不恰当的分包势必造成总承包单位管理难度加大。当然,明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承包人对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施工标准、验收标准、施工工法、技术方案等不合规或不成熟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人因使用淘汰的技术、施工工法、验收标准、技术资料等导致不合规或施工质量问题的,发包人是存在过错的,但承包人对于明显违反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或存在巨大风险的技术方案、施工工艺应当进行必要的复述、认证,否则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基础资料错误导致的施工质量缺陷。《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第2.3条提供基础资料中规定,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话所必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因此,因基础资料错误会导致存在设计质量缺陷,也可能会存在施工质量缺陷责任,如果导致后果缺陷的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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