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要求》附件中,存在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产能保证指标,这两项指标约定了达到合同目的考核参考。除了约定的考核标准,势必需要划定一条最低的性能标准,无法实现最低性能标准要求的通常无法达到合同目的,那么最低性能标准和约定标准怎么理解以及责任如何承担呢?
最低性能标准的理解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虽然没有直接定义最低性能标准,但多处提到了性能测试,但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合同对性能和产能的保证指标。最低性能标准这个词源自FIDIC合同条件,该合同条件规定了“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和“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两种情况,实质含义其实与国内的性能和产能保证指标含义一致。
之说以要提出最低性能标准这一概念,最主要的目的是划定一个标准,用来判断能否最终实现合同约定的的目的,也即给予发包人一个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行业律师达成的一般说法是,所谓的最低性能标准,是指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工程建设完成后无法满足发包人在发包人要求或其它合同文件中提出的性能要求的情况下,发包人可接受的最低性能要求。
最低性能标准认定的三个维度标准
一般来说,最低性能认定有三个维度的标准:一是合同约定的最低性能。该性能通常是发包人的预期理想性能。二是法定或行业的最低性能。该性能通常是项目本身固有的最低性能标准,突破这一最低性能标准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确定的界线。三是发包人可接受的最低性能。该性能通常是无法达到预期时,发包人最低可包容的最低性能。
举个例子描述三个维度的标准:工程总承包合同圆满完成后,发包人预期理想的产能是日产100万单位,但发包人根据承包人交付的工程组织工艺生产,实现仅能达到80万单位的产能,相关国家标准规定,达不到日产60万单位(亩产考核指标)的低小产能应当关闭或改造。如果项目能达到理想状态100万单位的,发包人可以按照预期收回投资,挣取理想的行业利润。如果仅能达到80万单位的产能,受产能影响,不仅会延长投资回收期,还会影响后期的市场利润和市场占有率。
性能标准无法实现时的责任问题
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规定有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两种情况,两者的分界线通常是竣工验收。竣工试验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这个试验是组织竣工验收的前提。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这一试验通常是核验无法在竣工试验中完成的一些试验项目。
1.竣工试验阶段的责任问题
竣工试验阶段,发承包双方根据竣工试验的要求组织试验。对未能通过竣工试验的责任,《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9.4款中有相应的规定。具体责任承担的形式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竣工试验不通过且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2.竣工后试验阶段的责任问题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责任,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12.4款中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规定处理,竣工后试验未通过,通常合同条件未赋予发包人根据第16.1款的规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通过合同文本对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两者责任的比对可以发现,竣工试验结果更像是可接受的最低性能标准,这一标准通常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竣工后试验通过是检验合同约定的最低性能,也就是发包人预期理想的合同性能。
通常实务中,往往仅会区别预期最低性能和法定最低性能两个指标,如果无法达到法定最低性能指标的,显然工程是无法通过竣工前竣工试验的,也就无法实现合同的根据目的或者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