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掌握司法鉴定政策演变动态有利于在疑难案件找到解决司法鉴定问题的方法,进而形成有利于从证据层面上对已方有利的局面。
司法部司法鉴定政策演变
2005年,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又称“228”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7年,出台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2014年,出台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此规范已于2018年废止。
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2017年,出台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又称“双严12条”),基于此,北京市(2020年)、上海市(2019年)、辽宁省(2018年)、江苏省(2017年)相继出台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18年,出台了《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0年,出台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21年,传闻相关部门正在酝酿起草《司法鉴定法》。
最高院司法鉴定政策演变
2001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2年,出台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004年,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2007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管理规定》。
2009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2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鉴定政策概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又称“228”决定)第二点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点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就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均进入北京法院专业机构名册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9」604号中指出,只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类鉴定(以下简称四类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其他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突破法律授权,对四类外鉴定事项进行登记,造成鉴定管理混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2018年备案审査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向司法部发函,建议督促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立即停止办理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同[2018]164号),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推进四类外鉴定人鉴定机构规范整改工作,对没有法律依据,拟申请从事四类外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一律不予登记……对已登记从事四类外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要依法坚决注销登记。”湖南、湖北、吉林、山东、山西、宁夏、辽宁,江苏、贵州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已明确停止登记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并开展清理整改。北京市司法局要求人民法院将其突破法律授权登记的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纳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司法部清理整改要求。
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案件,而非为各类鉴定机构提供案源。工作中,为保证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专业能力、业务水平、规范管理、诚信执业等情况的审查,择优选择符合审判执行工作需要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将所有专业机构纳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此外,对外委托名册只是人民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工作的使用名单,并非行政许可,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可以接受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社会各界的委托,并不影响其执业。
至此,司法鉴定管理尘埃落定,司法鉴定按四类和四类外区别对待,司法鉴定进入全新的时代。
这一复函有四个特点:一是四类外无需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有行业资质即可。二是法院设立鉴定机构名录,未进入名录的机构一般不能委托(特殊情况除外)。三是推行“诚信”制度,对鉴定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的定时清理。四是对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质证环节更加重视,当事人有异议的,法院一般会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