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途解除后不平衡报价问题的处理

与施工总承包相比,工程总承包合同因为区别设计、采购和施工等阶段,同时每个阶段又可以分为若干的过程,过程和阶段划分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大量的机会。那么当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履行完成时而解除的,如何处理不平衡报价留下的一些问题。

不平衡报价相关基础知识

不平衡报价是相对与平衡报价的一个概念。所谓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保持工程总价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清单项目收款的先后次序关系和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在一定范围内有意识地调整工程量清单内部某些子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也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因此只要建设工程存在阶段和过程,就可以利用不平衡报价的取得时间利益。工程总承包模式至少包括设计、施工和设计、采购、施工两种模式,设计阶段、采购阶段及施工阶段本身就存在不平衡报价的空间,而且每个阶段中的若干过程也存在不平衡报价的空间。笔者认为,不平衡报价方法是通过变换的方法主张自己报价的权利,是一个市场竞争获得的手段,是承包人对合同履行风险的预估和安排,是智力活动成果。

合理的不平衡报价通常是有效的

我国的法律其实并没有规定不平衡报价是无效行为,对不平衡的报价无效的规定常见于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实践中,招标文件通常会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规制,多数地方在招标文件中会规定一定的价格区间,高于或低于区间值会被评审专家认定为不平衡报价,并将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实践中将不平衡报价作为民法中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理由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但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毕竟显失公平至少要整体判断而不能把局部取出进行判断。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途解决后不平衡报价问题的处理

笔者认为,对工程总承包中途解决后不平衡报价问题的处理要坚持过错原则、阶段区分及不平衡报价幅度相结合的方法处理:

首先,应当审查工程总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中是否包含具体的价格清单。比如说,合同中分别规定了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设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等等。这是阶段可区分。

其实,要判断合同解决的过错方和过错原因。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担大量的项目风险,也往往会采用先低后高的报价策略投标,先低后高的资金使用符合发包人的实际情况。如果因为较低的设计费完成设计任务,发包人无故解除合同,那么对承包人来说无异与重大打击,显然是不合适的。

因此,设计阶段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如果承包人主张设计费用过低,应当给予调整;而发包人主张设计费用过高,不予调整。原因在于,承包在为更有利于获得商业机会,同时满足发包人资金要求,往往设计阶段采用低报价而施工阶段采用高报价的策略。此时如果发承包人均认真履行合同,承包人可以获得预期利益,但发包人违约反而获得了更了利益,显然与法律规定违约人不得因违约获得利益的原则背道而驰。同理,如果设计阶段因承包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其主张设计费用过低不应得到支持。

施工阶段笔者倾向于认为,不管是发包人过错还是承包人过错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解决的,有过错一方要求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的,不应当得到支持。因此施工阶段属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中的后期,各方利益已经接近均衡,此时应当公平对待双方的合同利益。无过错一方通常也仅是按照合同履行的主张,一般不会存在要求调整不平衡报价的问题。

至于不平衡报价的幅度由各地结合工程质量、工期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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