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当对设计文件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

设计文件质量缺陷是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合同纠纷中一个显著的区别标志,传统的施工总承包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缺陷通常由发包人承担,除承包人有过错的除外。工程总承包因为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因此,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缺陷通常由承包人承担。笔者曾在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一文中提及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勘察设计阶段发包人存在过错的情形。

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视为设计质量缺陷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社会稳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同时受到诸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调整。除《民法典》外,特别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诸多规范都对设计成果文件要求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作出了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正常情况下是无法通过设计审查的。

此种情况承包人应当对设计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并负责修改、完善,直至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造成发包人损失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可以视为设计质量缺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因此设计成果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通常应当视为设计质量缺陷。除此之外,工程建设还存在大量的设计相关标准条文,违反这些条件是否会对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实质性影响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设计缺陷。承包人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自身损失的自行承担,除发包人有过错的除外。对发包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文件未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可以视为设计质量缺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0.5规定了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

  •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需要。注:本规定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规定。
  •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注: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因此,设计成果满足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是基本要求,不仅不满足设计文件本身的要求,而且影响各阶段的报批和审批,还会因缺陷导致设计成果对后续施工造成较大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设计成果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的,也应当对设计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原则。笔者的观点与此不同,《民法典》就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确立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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