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是否要对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从审批角度将工程建设项目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设计阶段属于工程建设许可范畴,通常包括三部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菲迪克(FIDIC)中将设计工作划分的三个阶段是:概念设计、初步设计和最终设计,两者的核心内容基本一致。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是否要对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关键是设计文件的提供是不是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负责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时

《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采购工程总承包单位时,原则上初步设计文件应已完成。《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这两文件可以看出,通常工程总承包发包的条件是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成果应当达到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要求。

此时,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存在缺陷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这一观点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如果承包人未能发现重大设计缺陷或在发现后不及时通知而导致扩大的损失,笔者认为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所说的重大设计缺陷是指工程设计成果不符合工程强制性规定和设计规范的要求的内容构成重大错误的情况,对于一般的错误,如尺寸偏差,轴线错误等不应当承担责任。

总结来说,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由发包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有重大缺陷报告义务。

区别发包人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仅供承包人参考或复述的不同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仅供承包人参考,此时说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文件仅是发包人的一种想法,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这一想法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或建设性的其它方案。这时应当认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通常不属于发包人要求或专用合同条款的要求。承包人应对其设计方案的准确性及其引发的费用和工期损失负责。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仅供承包人复述,此时说明发包人不允许承包人在设计方案和思路上进行较大范围的修改,这种情况一般也认为属于发包人要求或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设计方案准确性及其引发的费用和工期损失负责。

总结来说,区别对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对设计文件的所具有的调整空间和权利,综合判断谁应当对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负责提供设计文件时

对于设计文件全部由承包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成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责任是否由承包人完全承担呢?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只有具有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或联合体才能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中的承包人,说明承包人实际上具备工程设计能力和审图能力,既然设计任务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承包内容,对其提供的设计文件成果负责理所当然。

上述观点过与绝对。笔者认为,设计工作的前期是前期勘察,包括水文、地质、人口、资源和环境、基础设计、地下管网等等一系列前期资料,这些资料都将关系到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然而这些资料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通常是由发包人提供或收集的,如果发包人提供或收集的这些基础资料存在缺陷或错误,导致后续的设计工程也出现了缺陷,此时由承包负责修改设计文件,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更能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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