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价通常分为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纠纷案件中采用固定价(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结算的不在少数,当事人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探讨的是当事人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时,当事人又申请司法鉴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比对清单和定额对建设工程造价构成的不同
采用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限于篇幅,更详细的内容可查阅相关书籍):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第3.1.1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定额计价时单位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构成。
2.按定额计价时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工料单价。即只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分项工程单价一般为综合单价,除了人工、材料、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
3.按定额计价的唯一依据就是定额,代表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定额,代表的是企业本身的水平。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固定价的本质含义
固定价可以是固定单价,也可以是固定总价。建设工程采用固定价结算的本质是对合同风险范围、风险内容和风险费用由谁承受的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第3.1.1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风险分配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风险,即未来的不确定性。概括的说,就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并影响工程项目目标实现的事件。关于情势变更,笔者在非必须招标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一文中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情况,是否允许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论述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情势变更是一种法律制度规定,风险分配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因此,适用情势变更应严格限制,通常不宜采用情势变更来调整双方的利益和风险分配。如果出现了发承包双方利益显著失衡的情况,可以慎重适合公开原则进行调整。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请求进行司法鉴定的处理
对此,《2021年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作了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文虽然简洁明了,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柳凝法官认为,此种情况考虑当事人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同意双方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一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的文义理解,只规定了一方当事人请求的情形。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对已有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的变更,这种情形在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时,应当认定有效。
2.对于工程出现变更的情况如何固定价结算的问题。对于施工签证或设计变更的导致固定价增加或减少的情况,此时因区分固定价部分和增加减少部分,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只需对增加减少部分进行鉴定即可。对于采用固定单价的情况,增加减少的工程量可以通过简单计算得出的,也不应启动鉴定。
3.如何评价当事人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和审计行为。柳凝法官认为,不支持当事人提出通过鉴定方式确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意思,当然的包括不支持当事人采取其它方式结算工程价款的要求。
笔者认不,这一观点进入司法阶段适用问题不大。因为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和审计的,都属于不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行为。但当事人争议未进入司法程序,而在司法程序外寻求通过鉴定、评估、审计和审计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对此达到一致意见的,应当支持。
按固定价结算的未完工程中,已完部分价款计算的思路
实际中出现了当事人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但工程未完工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如何确定已经工程部分价款呢?
一般来说,固定价(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是对整个工程而言承诺的综合价格或平均价格,当工程存在未完工程时,特别是未完工程部分的固定价较高或较低时的不平衡状态,无法直接适用固定价款结算,通常采用司法鉴定处理。对于鉴定的路径有两个: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合同文件(定额或清单)规定的计价方式、取费标准等确定已完部分价款的金额。二是根据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与固定价款的乘积确定已经工程价款。笔者认为,这两种方法都不合理,存在较大的缺陷(限于篇幅,不作冗述)。
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要求采用方法一,一方当事人要求采用方法二时,法院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具体案情,法律框架内平衡各方利益后评判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