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有无约定与垫资和垫资利息有无约定的处理方式很不一样,准确区分两者的区别具有现实的意义。笔者在建设工程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或无约定时的不同处理方式一文中对垫资和垫资利息的相关问题已有述及,本文主要讨论针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有无约定时的处理。
支付工程价款及其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条明确了承包人的工程建设与发包人的支付价款构成合同的最主要权利义务,因此可以得出实务中一方主张承包人缺少资料、未开发票等理由都无法阻却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建筑法》第十八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分别在第12条、第14条详细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12.2.1预付款的支付中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4.2竣工结算审核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对此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两大工程领域的示范文本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发包人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不仅明确发包人足额支付工程价款是合同义务,同时还明确了支付工程价款利息也是发包人的义务,除承担支付欠佳工程价款义务之外,发包人还应承担欠佳工程价款的违约责任。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法律性质分析
准确判断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法律性质,是主张和维护合法权利的基础。工程价款利息是违约金性质呢还是法定孳息性质,不同的法律性质对承包人影响很大。违约金是一种违反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得产生的收益,因此要具体看合同对此有无约定进行判断。
台湾地区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称法定孳息者,谓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我国的《民法典》单独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一章,并且在该章节的最后一条第八百零八条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台湾民法在第八节中规定了承揽合同,视建设工程合同为承揽合同。我国民法受台湾影响很大,其本质规定是一致的。
另外,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中也都规定了雇主应当按照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利息。大多数的国外立法例中,也将建设工程合同规定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工程欠款利息与垫资利息、借款利息的区别
《2021年解释》第二十五条对垫资利息规定为,有约从约,但约定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对垫资利息无约定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工程欠款利息则不同。第二十六条对工程价款欠款利息规定为,有约从约,无约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由此可知,是否支付垫资利息服从于当事人的约定,只要约定在基准利率的法定幅度范围内,认定约定有效。事实上,垫资款与工程价款在内涵上区别并不大,主要区别在于垫资是承包人自愿的,而欠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违约行为。德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六百四十八条规定可看出,其法例对加工承担合同中的加工报酬和垫资款也是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规定。因此将工程垫资利息和工程欠款利息区别开来讨论还是很有意义的。
工程欠款利息与借款利息虽然在法律关系是有所区别,但在利息计付方面基本一致。关于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即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而工程欠款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与借款合同关系中债权债务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工程欠款利息计付中存在的一些特殊事项
1.计付工程欠款利息的前提是工程价款本金是确定的,只有在本金数额确定的情况下,才能谈工程欠款利息计付的问题。
2.工程欠款利息属法定孳息,利息的计付标准可以约定在国家法定利率的上限范围内,最高可以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3.工程欠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第15号)以2019年8月20日为分割点,采用分段动态计付利息。
4.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1年期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两个品种,因此如工程欠款未超过五年,赐按一年期的标准计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如工程欠款超过五年,则采用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率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