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二)

劳务分包合同就资质问题的效力认定

劳务分包合同效力问题笔者在劳务分包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文中有较详细的论述,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启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取消劳务资质办理和资质准入条件。随着2020年12月18日 十二个部门颁布《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和2020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推出,再依据《建筑法》和《民法典》规定的“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规定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将有悖客观事实。

截止到目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批准陕西、安徽、浙江、山东、江苏、青海,黑龙江、江西省、贵州省、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等12个省,推进试点取消建筑劳务资质。因此对劳务分包合同就资质问题的效力要严格区别政策施行前后的不同情况而作出效力认定。

在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时,发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能否主张

该问题朱树英在《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一书中提到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因承包人原因无效,故其不能向发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承包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但造成停工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原因所致,发包人的过错与承包人的损失产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主张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蒙需认为,解决该问题的核心要正确界定损失与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因此,对于停工损失费的承担,必须先分清哪些损失是无效合同造成的,哪些损失与合同效力无关。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担,反之,应当由造成实际损失的过错方承担。

笔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及举证责任对施工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和举证责任已有述及。

发包人明知挂靠人借用资质的责任

发包人明知挂靠人借用资质要区分订立合同时已明知还是订立合同后才得知两种情况。对于订立合同时已明知的情形,发包人对于挂靠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为明知,其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过错,因此应当对此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订立合同后得知的情形,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履行,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挂靠人负担,并对已经履行的进行结算。对于发包人放任无效合同继续履行,造成损失扩大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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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对于挂靠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要区别挂靠人的不同身份特征。一种情况是由发包人会钱挂靠人采购的货物,此时因为合同无效,采购的货物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发包人承继。一种情况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如果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一种情况是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通常权利和义务由挂靠人承担,不涉及挂靠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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