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下承包人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建筑行业中,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尾款时扣留的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建筑行业很普遍,但也存在如不规范收取、高额收取以及延期退还或拒绝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况。本文即针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问题展开讨论。

建设工程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范

从2016年开始,基于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在的诸多乱象。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明确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按时返还保证金、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2017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138号),明确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十五条对缺陷责任与保修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方式、扣留、退还等。

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其中缺陷责任期属于工程保修期范围。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两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缺陷责任期是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保修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但在保修期内,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义务。

实践中存在两个概念,一个是工程质量保证金,一个是工程质量保修金。民间解释说,前者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后者对应的质量保修期。蒙需认为,这种解释显然是不妥当的,否则对于主体工程工程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的50年才能退还?甚是荒唐。因此,如果合同中出现以工程质量保修金名义预留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一般应认定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探讨

截到目前,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性质、功能、法律后果在理论和实践中尚未有统一的认识。杨与龄在《民法物权》中关于保证金法律性质提出五种学说,分别是抵销预约说、附解除条件债权说、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债权质说和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民法典》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抵押物权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等债的担保,而工程质量保证金与《民法典》规定的各类担保有明显的区别,也不是法定担保类型。

实践中存在一种金钱质押,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中,该规定的质押属特殊的金钱质押,属于金钱担保的一种,只是质押物是特定化的。但不管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什么法律性质,从上述相关规范可知,其是一种保证金,目的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就其性质可总结为以下几点:一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一种金钱担保;二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约定担保,而非法定担保形式;三是工程质量保证金受行政管理规范规制;四是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以预留的方式交付。

承包人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1.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时或无约定时的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时,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期限届满的应当按约定时间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无约定时,应当按前述条款执行最长不超过3年的缺陷责任期。

2.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程自动进行缺陷责任期后,还需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相关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存在约定时,期限届满之时缺陷责任也满,此时发包人有返还工程质量金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没有约定的,工程质量的缺陷责任期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的,发包人有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义务。

“发包人原因”一般指发包人无故拖延、不予配合等消极行为导致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此处的竣工验收之日应当与《2021年解释》第九条规定的竣工日期作同一理解,关于竣工日期,笔者在建设工程竣工日期存在争议时的确定方法一文中已有较为完整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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