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抗辩与反诉的判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通过诉讼形式赂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发包人通常会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工期逾期等理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实践中对这一类发包人提出的理由属于抗辩还是反诉,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蒙需已在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一文的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是抗辩还是反诉部分简略的指出目前实践中的三种观点。本文将对此问题进一步展开阐述。

如何判断一个请求是抗辩还是反诉

1.判断是抗辩还是反诉的前提是存在一个本诉

通说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诉(本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在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中,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为提出一个本诉的法律依据,以诉讼的形式向发包人主张结算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主体较多,通常情况下,需要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都是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结算工程价款的。详细请参见蒙需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有关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

因此,对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结算工程价款的承包人的应做一个广义理解,既包括有效合同的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还包括无效合同的转包关系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还包括挂靠关系人。这些人是既有权向发包人主张结算工程价款又需要向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的人。

2.准确判断是抗辩还是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成立了一个新诉,而非必须与本诉源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与作为请求权的(本诉与反诉)不同,抗辩是被告针对原告请求、事实和理由提出有利于已方的主张,以否定原告的主张。通俗的说,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抗辩只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

判断抗辩还是反诉的标准,实践中主要有两点:一是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二是被告对原告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实务中就反诉与抗辩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操作在于反诉案件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而对于抗辩,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不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法院都不需要另行作出裁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采用反诉还是另行起诉的考虑

通常,采用反诉或是另行起诉不会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产生不同的影响,但有两个关键点是需要把握的。一是关于预缴的案件受理费。如果采用另行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诉讼标的全额交纳,如果采用反诉,则是减半交纳。另一个影响是执行程序。提出反诉是和本诉一同判决,可以一并执行。而采用另行起诉的话,法律规定,在执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反诉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抗辩和反诉情形

举例:如果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发包人提出已经超付的。这是抗辩还是反诉?基于上述判断抗辩还是反诉的两点标准,显然的,发包人的主张虽然超出了承包人的诉请,但不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故只能认定为抗辩。

1.常见的被告(发包人)主张属于抗辩的情怀

  • 发包人仅以质量问题主张减少工程价款的属于抗辩。虽然其主张超越的原告的承包人的诉请,但不但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另外,如果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直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也是抗辩。
  • 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主张减少工程价款的,也是抗辩。因为此时被告主张不构成一个独立的诉,也没有独立请求内容。
  • 发包人以承包人拒绝修复工程而另行委托第三人修复的并主张抵扣工程价款的,此种情况符合抗辩的特点,也符合反诉的要求,被告可以自行选择。

2.常见的被告(发包人)主张属于反诉的情怀

  •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属于反诉。发包人的主张明显超越了原告的诉请,并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但如果施工合同约定违约金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发包人主张减少工程价款并抵扣的,此情形虽然符合反诉的要求,但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宜视发包人的主张为抗辩为宜。
  • 承包人逾期竣工时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此时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超越了承包人的诉请,同时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符合反诉的要求。
  •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发包人要求赔偿的。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从标准上判断超越了承包人的诉请,也有独立的给付请求,符合反诉的要求。但第三人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属于侵权之诉,而工程价款属合同之诉,两者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故只有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反诉的方式

基于反诉相对于另行起诉存在的一些优势,实践中发包人肯定希望提起反诉,但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同时就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会大大提高审判的难度和证据的数量,对审限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最终会导致案件审理法官结案率降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诉的合并进行了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从该条文可知,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2021年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承其意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文可知,当事人提出的反诉符合要求的,在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应当合并审理,而不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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