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个统称,工程质量问题大体可以分为质量通病、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工程质量问题可能涉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而认定工程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又是一个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更多时候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判断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判断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适于建筑工程质量、案例标准的规定,国家关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国家关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标准的规定,勘察、设计图纸以及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准。其中,《建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个主体应当履行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是在《建筑法》基础上细化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了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及相应的处罚规定。
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验收规范均是最低的强制性,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约定为准,一方违反该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鉴定期间能否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
工程质量鉴定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鉴定期间能否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主要的判断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如果工程质量鉴定结果显示不合格,不合格的责任方是谁?
1.诉前鉴定和诉中鉴定
诉中鉴定通指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关于司法鉴定的内容笔者在1.诉讼中一方对诉讼前共同或单方委托出具的咨询意见不认可并要求鉴定的如何处理、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时如何确定鉴定范围、3.两审程序中对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申请如何处理、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常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5.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中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6.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一些乱象、7.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意见能否采纳已有较系统的论述,在此不在赘述。
诉前鉴定一般指未进入诉讼程序前,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相关争议解决机构委托交由相关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或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单方委托的诉前鉴定一般争议较大。
2.质量鉴定是否合格及责任承担
司法实践中,对工程质量鉴定提起鉴定的往往是发包人。因为工程质量纠纷时间延误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笔者称为前期,是发包人提出质量问题与承包人沟通;第二阶段称为质量鉴定期间,是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需要花费的时间;第三阶段是后期,是鉴定结论得出后至工程建设接续。工程质量鉴定期间能否作为工期顺延的时间应指鉴定影响施工人施工的合理时间且影响后续整体工作的那部分时间。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5.4.1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同理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5.3.3规定,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