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程质量合格情况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未完工程原因解析

总的来说,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并交付才算完成。因此,未完工程通过指的是两种情形:一种是工程已完工,但未经竣工验收;另一种是工程建设未完成致使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但不排除进行了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

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不仅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还能根据实际情况主张赔偿损失。因此本文讨论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但工程建设未完成情况下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问题。

实践中未完工程情况较为复杂,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发包人原因;一类是承包人原因;一类是第三人原因。前两者较好理解,第三人一般指政策、法规和其它人为因素。如法律法规政策修改、土地使用权争议、区域规划调整、地区环境限高及军事战略布局等。

有观点认为,承包人享有未完工程质量合格下的优先受偿权应当限于发包人原因和第三人原因,因承包人过错造成的未完工程不应当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有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要求承包人未完工程存在过错,不能以承包人过错作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笔者也倾向后一种观点,即承包人对未完工程存在过错的,不影响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先,《民法典》未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限制存在过错的条件 。其次,优先受偿权事实上起到了保护承包人上下游的大量产业,围绕承包人的上下游涉及面广人多,一发牵全局,因此优先权保护的不仅仅是通常所说的农民工权益。再次,因承包人过错未完工的项目,发包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工程价款的优先权独立的不受影响。

未完工程质量判定思路

未完工程的质量判断是实务的重难点。通过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判断:1.施工过程中资料和手续完备,每一步程序都有相应资料记录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过程资料初步判断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因检验批是很小的单元,功能作用太小,因此不建议考虑。2.过程资料和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承包人在主张优先受偿时应当对已完工程质量合格进行举证,必要的时候法官应当就举证责任进行释明,由承包人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申请鉴定。

如果后承包人在前承包人退场后进场施工,该如何判断呢?正常情况下,前承包人应当发包人就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处理完毕,但实践中,鉴于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往往无法推进此项工作,往往是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前承包人工程质量进行确认。如果后承包人接续完成工程质量并经验收合格的,此时应当视前承包人的工作也是合格的。如果后承包人接续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能够证明前承包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外,也应当认定前承包人质量合格。

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笔者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一文中已经谈及利润是否可以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基于体系解释,已完工程所含的利润显然可以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承包人对未完工程预期可得利润能否享受优先受偿的问题。肯定说认为,预期利润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应当支持。否定说认为,利润的产生源自已经工程的收益,未完工程不产生收益,不应当支持。

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当分情况讨论。1.预期可得利润是发承包双方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导致的一种违约责任,属于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因而不能主张预期可得利润享有优先受偿权。2.导致违约责任的原因是属于发包人、承包人或还是第三人。属于承包人原因,当然不能主张,如果属于发包人或第三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未完工程预期可得利润的,笔者倾向于支持。承包人愿意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并履行,是因为预期可得利润大小的诱惑,如果预期可得利润本来就不多,对于业务量多的承包人,或许从投标时就主动放弃参与投标工作,况且很多项目前期利润少或者没有,大部分利润都集中在后面。这时对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不予支付是不合理的。

《未完工程质量合格情况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上有3条评论

回复 紫薇 取消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