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2021年解释)第四十二条是关于如何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规定。从条文本身看,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是支持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或限制
1.约定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区别事先放弃还是事后放弃、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的问题。
首先,事先放弃指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之前放弃,事后放弃是指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之后放弃。前者放弃的是一种“期待权利”,后者放弃的是一种“既得权利”。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民事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这种放弃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不影响承包人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等情况)即可。
事先放弃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1.法定权利论。法定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只要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都不可以干涉,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2.立法初衷论。施工领域发包人地位强势,优先受偿权在于保护承包人利益,如果允许约定放弃,则与立法原意相背。3.折中说。该观点原则上同意放弃,但要求出于承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这种放弃是无效的。如果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是为了换取更大的利益,其承诺应当有效。
2.约定限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区别部分放弃还是全部放弃。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属于商事交易,商事交易注重契约自由、交易效率,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来说,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后果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因此原则上对双方的约定应当尊重。
全部放弃即承包人彻底放弃优先受偿权而成为普通债权,其不再享受对发包人的债权人和其它抵押权人享受优先权,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部分放弃是指承包人只放弃部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对发包人的债权人和其它抵押权人并无害处,实践中也是获得一种利益平衡,承包人在一定的限度和范围内放弃,法律和司法应当给予尊重。
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理解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的是建筑工人的权益而设立,如何理解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呢?承包人一般有多个在建项目,效益往往是各在建项目综合运行的结果,其经营状况往往不是一个项目决定的。因此并不是发不出建筑工人工资就法定的享有了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往往要结合承包人整体的现金流和清偿能力,判断资产负债和现金流的恶化是否影响到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程序作为主要考虑原则。如果仅有个别项目欠薪为由,就认定与发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了工人利益,主张该约定无效的,对此不应当支持。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条件
1.工程质量必须合格;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3.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4.发包人逾期不支付;5.建设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的条件的;6.在权利的行使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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